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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山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山东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dongChamber  Of  Commerce  In  Anhui。

第二条  本商会是在安徽省投资的山东企业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合作、发展、共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在皖投资的山东籍企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充分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为促进各会员单位的发展,促进皖鲁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接受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望江东路交叉口向东100米金中环广场B座16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广泛联系在安徽省投资的山东企业和山东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关人员,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安徽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2、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4、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会服务事业;

5、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合法的证明,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

6、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力,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7、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8、有条件时增进与国内工商经济社团人士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9、组织会员举办各类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10、创办网站、报纸和会刊,加强对商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11、评选和表彰优秀会员和会员单位;

12、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1、山东籍在皖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2、山东企事业单位在皖设立的分支机构。

3、安徽省内依法独立成立的地市级山东商会。

个人会员: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山东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关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单位会员的入会申请表应当由其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确认;

2、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主办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承担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4、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在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后,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

3、不缴纳会费;

4、不履行会员义务;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本会章程者;

7、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权利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项;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团期间领导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届可根据需要设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2、热爱商会,有带领商会不断发展壮大的意愿和工作能力;

3、所在企业在省内外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或者本人在山东籍人士中有很好的威望、信誉度和影响力;

4、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心和公益心较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社会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但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4、决定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3人(含监事长1名)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监事长决定召开。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 监事的罢免依据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监事会成员出席相应的监事会、理事会,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商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商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或聘请会计事务所协助其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为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经理事会通过,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老领导、老同志及著名企业家和山东在皖工作的同乡担任高级顾问。高级顾问可应邀出席理事会议和商会活动,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创办实体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会会费管理制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有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本会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民政厅审查同意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民政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4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山东商会

                      2021416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望江东路交叉口向东100米金中环广场B座16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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