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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出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安徽省山东商会  发布时间:2011-02-15  分享:

省委出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1年1月2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的重要保障。我省处于南北过渡带和海陆过渡带叠加地区,长江、淮河横跨省境,河流、湖泊众多,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是典型的孕灾地区和水资源紧缺的省份。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省持续开展大规模水利建设,初步构建了防洪除涝和灌溉工程体系,水利建设与管理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仍然是我省的基本水情,旱涝灾害仍然是全省人民的心腹大患,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和粮食安全的突出瓶颈,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刻不容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水利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奋力开创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新局面,为推进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创新水利科学发展体制机制,增强水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水资源合理调配与高效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科学治水与依法管水能力,全面推进水利现代化,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主要目标。通过5年到l0年努力,力争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 “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完成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地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全面提升防洪除涝能力,沿淮重点平原洼地排涝标准达到5—10年一遇,沿江万亩以上圩区排涝标准达到10年一遇。全面完成安徽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现有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任务,大幅度降低病险率;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现农村自来水“村村通”;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完成大中型泵站建设与更新改造;进一步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和旱涝保收面积,建成高标准农田水利受益区1000万亩;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建立完善全省防汛抗旱决策指挥系统;治理水土流失3300平方公里;各项水利改革取得新进展。基本建成标准较高、协调配套的防洪减灾体系,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水资源保障体系,依法行政、管理规范的水利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体系,综合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实现水利现代化。

三、全面加强综合水利工程建设

(一)围绕改善民生,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结合全省新增22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的实施,大兴农田水利建设。淮北平原要坚持旱涝兼防、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大中小沟清淤疏浚、涵闸农桥配套、机电井建设及设备配套为重点,以大沟为单元,着力抓好排灌配套和恢复发展灌溉,提高农田排涝抗旱标准;丘陵山区特别是江淮分水岭地区要以中小水库、当家塘、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设和灌溉泵站新建与改扩建为重点,切实抓好水源工程建设,对现有沟渠进行清淤、整修,蓄引提相结合,提高蓄水供水能力;沿江、沿淮和沿湖圩区重点实施圩堤和涵闸除险加固、沟河塘清淤及泵站更新改造,提高防洪除涝能力。要抓紧完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制定“集中连片、整村推进”的分年实施计划和方案。确立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指导地位,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对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土地整治、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加快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产粮大县,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促进旱涝保收农田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滴灌等技术,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建立健全水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饮用水水质达标。简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手续,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推进水利血防工程建设。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加快水电供区农网改造。

(二)围绕防洪保安,加快防洪除涝工程建设。完成新一轮治淮建设,实施行蓄洪区调整与建设、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堤防加固达标建设和重要支流河道治理;沿淮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行蓄洪区与滩区渐进式居民迁建工作。加快长江干流崩岸应急治理,整治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等长江干流重点河段;实施滁河、水阳江、青弋江等重要支流治理;对长江洲滩圩垸进行分类治理;开展华阳河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继续实施新安江干流整治。推进巢湖治理。建设下浒山、月潭水库。加强城市水利建设,加强市县城区和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以及示范园区、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大力开展城市水系改造、整治和沟通工程。突出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三)围绕供水安全,强化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下决心解决淮北地区工程性缺水问题,完成引江济淮前期工作,争取开工建设。 “十二五”期间,实施引江济巢和淮水北调工程,积极推进其它区域性调水工程,力争开工建设扬溪源等中型水库工程。省辖市、县城基本建立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提高供水保证率。高度重视雨洪资源和中水利用。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推进淮北地区机电井建设,有效提高抗旱能力。

(四)围绕生态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整治、崩岗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重点加强大别山区、皖南山区、江淮丘陵地区等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每年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30平方公里以上。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各级政府应当编制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积极推进市、县(市、区)试点建设。加快长江、淮河和巢湖主要支流等重要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加强河流、湖泊、水库生态调控能力建设。加强重要水源涵养区、湿地和大别山区水库群的保护。强化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水资源监测系统和水环境应急监测系统。

(五)围绕防灾减灾,加强防汛抗旱指挥能力建设。完善防汛抗旱责任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设立省、市、县三级防汛抗旱督察专员;大力开展堤顶防汛道路改造;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提高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能力,加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县乡村三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调整水文监测站、墒情旱情监测点,拓展站网功能;加强水文巡测基地和水文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升水文机动应急测报能力,建设安徽省洪涝旱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全面建设农田旱情测报系统和水库库区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金水工程”,完善水利通信设施和省水利数据中心建设,构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和大型灌区信息为一体的水利信息化系统,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

四、加强水利投入和政策扶持

(一)大幅度增加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水利的投入,力争今后10年各级财政年平均水利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自2011年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各级财政都要建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2010年的基础上,两年内从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新增收入中,再增加6亿元规模。加大水利前期工作力度,省级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重大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加大前期经费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各级财政要足额落实国家安排的水利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适当加大省级配套比例。延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专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各级财政要保障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管理经费足额到位。省级财政按照全省财政收入增幅逐年提高省管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运行维护经费;市县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运行维护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且年度投入总量与增幅要有大幅度提高。多渠道建立乡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投入机制。市县财政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维护经费给予补助,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水规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大皖北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二)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投放资金。根据不同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其中各级财政对公益性中央和省水利建设贷款项目,加大贴息力度,促进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农业银行、农村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幅度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支持发行地方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和发展洪水保险。

(三)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规范设立水利投资公司,搭建水利融资平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建立完善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水利项目。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力度,重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鼓励企业投入资金用于城镇段的中小河流治理,并给予政策优惠。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责任编辑 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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