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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山东商会章程

  

发布者:安徽省山东商会  发布时间:2010-11-27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徽省山东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安徽省山东商会,是适应西部大开发、安徽大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安徽参与开发建设并注册的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的山东工商企业及部分个体工商户组成,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服务协调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山东会员企业服务;促进各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密切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山东企业的良好形象;引导组织会员企业,围绕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会员企业的群体优势,更好地为安徽的发展、文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利用山东会员企业的亲情、乡情、友情,吸引更多山东企业来安徽创业发展,为安徽山东两省区经济技术合作架设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部门为安徽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监管部门为安徽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指导部门为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安徽办事处。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安徽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介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收集、整理山东、安徽两省区各类信息,为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思路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和服务。

2、建立会员企业与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需求,协助政府了解和熟悉会员企业。凝聚各会员企业生产要素,为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为会员企业疏通渠道,排忧解难。维护和争取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4、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及投资贸易的信息发布、演示、推介、展销、投资考察等各类商务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商务咨询服务。

5、收集整理各类商务信息,与世界各类跨国公司、国内各大型企业集团、优秀上市公司建立联系,与拟来疆投资发展的山东各类企业密切沟通,举办适合会员企业需求的各类讲习、培训、研讨、讲座等,帮助会员提高业务素质。

6、组织会员企业不定期赴山东或其他经济发达省区考察,寻求合作与发展新机遇,组织会员企业择机赴周边国家考察,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指导、协调会员企业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和国内外两种资源。

7、加强宣传工作,建立会员企业信息通信网络;编辑出版联合会会刊。扩大会员企业的对外交流,提高联合会和会员单位的社会知名度;建立会员企业的互惠制度;制定联合会自律公约;设立山东工商企业联合会发展基金,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8、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按时缴纳会费的,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安徽的山东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批准通过;

3、缴纳会费;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本会组织的活动的参加权;

3、本会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的优先享有权;

4、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建议权;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期缴纳会费;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6、向本会提供信息,为本会提供方便和保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交书面报告,交回会员证,经理事会研究后予以批准。所缴会费一概不退。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并经监管审查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决定会员的接纳、退会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五至七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政府部门委派。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口碑;

3、爱祖国、爱安徽、爱家乡,孝敬父母,友爱弱幼,热心为家乡人办事;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审批财务开支、签署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四名,干事若干名。秘书长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向常务理事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若干办事部门和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特邀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单位或个人资助和捐赠;

3、本会服务性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参照其他省市同类联合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交纳会费费采取“一次性交费、三年受益”的原则,并采取“以会养会”的发展机制解决本会的经费问题(自愿捐赠、赠送、赞助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后终止。其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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